(2015)南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0.372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