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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垱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2015)澧民垱初字第636号陈某某与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曲某某,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垱初字第636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曲某某,男。被告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请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曲某某、羿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怒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