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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国华申请执行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董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志强,男,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人民币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董志强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志强的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董志强的存款。后被执行人董志强与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志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国华人民币6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董志强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