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亚军与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军,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杜亚军。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佘永祖,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亚军诉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亚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亚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亚军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39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