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莫之忠诉星显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7号申请人莫之忠,男,汉族,1973年4月生,青海省平安县人。被执行人星显兰,女,汉族,1965年4月生,青海省平安县人。申请人莫之忠与被执行人星显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莫之忠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星显兰给付土地租赁费143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星显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星显兰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星显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海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