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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为钊诉周兆喜、安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钊,周兆喜,安玉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陈为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安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陈为钊诉被告周兆喜、安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为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为钊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