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为钊诉周兆喜、安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钊,周兆喜,安玉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陈为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安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陈为钊诉被告周兆喜、安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为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为钊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