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执68号裁定书(冻结)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梅,范莲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菊梅,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执行人范莲贵,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刘菊梅与范莲贵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范莲贵支付刘菊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莲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元(含执行费、实际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