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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琳与乌鲁木齐市邮政储蓄银行沙依巴克区分局五一路邮政支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琳,乌鲁木齐市邮政储蓄银行沙依巴克区分局五一路邮政支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罗琳,女,汉族,1931年1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于田街*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雷小丰,女,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乌鲁木齐市邮政储蓄银行沙依巴克区分局五一路邮政支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一路75号。负责人:阿依古丽.阿布都克热木,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梦婷,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邮政储蓄银行沙依巴克区分局五一路邮政支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退原告。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