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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孔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尚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