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泽志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泽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2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泽志,个体房产开发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国强、刘杨,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泽志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泽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平、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泽志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泽志谎称自己与个体建筑开发商童某合伙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征地搞房产开发,找到阳逻街居民陶某甲,以工程开工后分包部分工程给陶某甲的儿子为诱饵,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陶某甲长子陶某乙人民币50万元,后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给陶某乙人民币8万元,实际骗取陶某乙人民币42万元;骗取陶某甲次子陶某丙人民币60万元,后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给陶某丙人民币31.6万元,实际骗取陶某丙人民币28.4万元。后朱泽志逃匿。2013年1月份,朱泽志通过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阮某找到段某,谎称自己与童某合伙在阳逻高潮村征地搞房产开发,以要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急需资金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段某人民币200万元,后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给段某人民币40万元。2013年7月24日,朱泽志以上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再次骗取段某人民币20万元。朱泽志实际骗取段某人民币180万元,后逃匿。另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间,朱泽志在诈骗陶某乙、陶某丙、段某等人钱财得手后,多次到澳门参与赌博。2013年12月19日,朱泽志在江西省铅山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其于2013年9月16日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7月24日,朱泽志来找我,说他搞的“福润家园”工程现在已经开工,手里的资金有点困难,叫我借20万元给他周转一下。我当时对朱泽志不算了解,我就当着朱泽志的面跟我的朋友阮某打电话,让他去阳逻“富润家园”工地看一下。20分钟后,阮某回电话,说他看到工地在开工。听了这话后,我就同意借钱给朱泽志,朱泽志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13年7月25日上午,我向朱泽志的银行卡汇了20万元。过了7天左右,阮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听说朱泽志跑了,我打朱泽志电话,但他手机一直关机,我打电话给阮某,叫他到朱泽志的住处和工地上看一下,并找童某了解一下,看朱泽志是不是和童某合伙搞开发,在开发的工程中,朱泽志是否占有股份。两天后,阮某打电话给我说朱泽志在开发的工程中没有股份,这时候我知道被朱泽志骗了。后来我去找律师咨询,律师说可以查朱泽志名下的房产,当时查到朱泽志的名下有16套住房,但这16套房中的好几套房都是一房卖多人,其已收取了大量的购房资金。我将这些情况向法院反映后,法院认为朱泽志的行为属于诈骗,于是我就来公安局报了案。2014年1月6日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元月的一天,阳逻信用社的阮某打电话给我,说朱泽志在阳逻征了一块地快一年了,现在想动工开发,目前要点钱向区土地局交规费,他办好手续工地一开工就要收别人的保证金,到时候把我的钱还了。2013年元月24日下午,朱泽志来找我,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200万,并说工程一开工收了建筑工人的保证金就将钱还给我。当时现金和汇款我前后一共凑齐人民币200万借给了他,朱泽志写了一张借条给我,阮某在借条上签了名。我只知道他要钱是去搞开发,具体怎么用了我不知道,后来等他跑了才知道他是存心想骗钱,并于2013年7月24日再次骗走我人民币20万。2014年5月16日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2年元月,朱泽志和童某来找我借150万,借条是童某写的,朱泽志也签了名,我分三次将150万借给了童某,而不是给朱泽志。但是还钱的时候有童某还的,也有朱泽志还的,我也不记得他们各自出了多少钱,此借款及利息在2013年元月20日之前已全部还清。2014年10月30日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我看了朱泽志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8份银行转账凭证。2013年1月16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12万元、2012年1月31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10万元、2013年1月5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20万元、2012年2月2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5万元,上述4次共计47万元是朱泽志和童某、齐某三人还我的150万元借款的钱,这150万是他们在2013年1月20日以前还清的;2013年3月18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16万元、2013年4月27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2万元、2014年4月24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14万元、2013年5月29日朱泽志向张某转账8万元,这4次合计40万元是朱泽志给我的200万元的利息钱,但是本金200万元至今未还。朱泽志明显是混淆视听,想蒙混过关,把朱泽志和童某、齐某三人还我的150万借款的还款凭条拿来充减这200万元。这是朱泽志提供的假证。这200万元朱泽志前后只给了我40万元的利息,我借钱给朱泽志的当天根本没有扣16万元的利息。2、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其于2013年9月10日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2年3月,朱泽志找我说在阳逻有块地皮搞开发,面积有40亩,需要一批资金,找我借钱,朱泽志让我从我儿子那里拿钱给他,并许诺将“福润家园”工程的路和下水道给我儿子做。后来我将朱泽志的想法跟我二儿子陶某丙说了,这样在2012年5月5日我儿子陶某丙拿了25万元跟我一起送到了朱泽志家里,朱泽志收到钱后写了一张借条还说按月息2分计息,并且当面承诺工程开工后就给一部分工程给我儿子做。朱泽志还拿了一张“福润家园”的工程规划图给我们看。2012年7月十几号,朱泽志打电话给我说他办手续要交一笔税款,让我找二儿陶某丙再借25万元给他。7月13日,我二儿陶某丙拿了25万现金和我送到朱泽志家里,朱泽志拿到钱后写了一张借条给我们,我们就回家了。到了2013年元月底,朱泽志打电话给我说“福润家园”的手续都办好了,准备开工,让我再借50万元给他,他将“福润家园”所有房子给我大儿陶某乙和二儿陶某丙销售。我将这个事跟我大儿陶某乙说了,于是陶某乙就借了50万元给朱泽志,朱泽志写了借条。2013年2月16号左右,朱泽志又打电话说准备开工需要钱接水电,让我再借10万元给他。这样朱泽志一共拿了110万元,大部分给的现金,一部分是转帐。朱泽志在借钱的时候说利息按月息2分,每月付利息,他当时将息付到2013年三、四月份,后来以手里的钱压住了为由说年底一起结算。2013年8月到朱泽志家里去找他的时候,他全家都逃了。我到“福润家园”工地去了解情况,看到工地已开工,但开发商是童某,童某说这个工程与朱泽志无关,我这时才知道朱泽志虚构事实,骗了我们。2014年5月20日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我从2005年开始帮朱泽志做房子,我帮朱泽志做的工程在2007年结了账,我帮他做的工程款总计317万元,他只付了我271万元,这样朱泽志还欠我479,882元,我手里有工程结算单,之后朱泽志一分钱也没有付给我。后来在2009年12月19日朱泽志找我做工程,他又欠我28,800元,两次加起来共计508,682元,之后我一直找朱泽志要剩余的工程款,他说他手上有一块地在跑手续,到时候把工程给我做,所以我就没急着要钱。后朱泽志以征地办手续、给工程我儿子做为由,拿走我大儿子陶某乙人民币50万元、二儿子陶某丙人民币60万元。2013年3月、4月、5月、6月,朱泽志将欠我的工程款50万元按月息3%付了利息,我儿子的50万元按月息2%付了4个月息,一共付了10万元。3、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父亲的朋友朱泽志跟我父亲说他在阳逻街高潮村有40亩土地,准备搞房产开发,取名“福润家园”,因资金不足找我父亲借钱,回报方式:一是月息2分,二是承诺给一些工程我们做。我父亲跟我还有我弟弟陶某丙商量后,同意借钱给朱泽志。陶某丙于2012年5月5号,7月13号和2013年2月20号,分别借了25万、25万、10万共60万给朱泽志。2013年元月底,朱泽志又找我们借钱,并将“福润家园”设计图给我看了,还带我到项目地去看了一下,当时看到一片空地。2013年2月5号,我转了37.5万给朱泽志,又找亲戚借了12.5万现金给朱泽志,当时朱泽志给我写了50万元的借条,我跟我弟弟一共借了110万给朱泽志。另外,朱泽志还差我父亲陶某甲50多万元工程款,欠了5、6年了。朱泽志在2013年3、4、5、6月往我建行卡汇了4个月利息共计4万元,还了我父亲工程款6万元(每月付1.5万元),合计10万元。半个月后我打他电话,他说还在办土地手续,快开工了,后来我多次打电话给他,问他为什么还没开工,他总有各种理由。7月有一天我去他家找他,发现他不在家,从其他人那里得知他已经搬家了,我才发现他跑了,他跟童某的工程没有关系,被他骗了。这50万元纯粹是他骗去的,如果他不承诺给我工程做,我是不会借50万元给他的,这50万元他一分也没有还。朱泽志一次给过我4万元的现金,说是给的利息。4、被害人陶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初开始,朱泽志通过我父亲陶某甲找我借钱,朱泽志说他和童某合伙搞房地产开发,现在办手续需要一些资金,叫我有多少钱借多少给他,到时工程开工后给工程我做。因为我父亲和我们以前和朱泽志有工程上的来往,所以我就信了他。借钱的时候朱泽志承诺要给2分的利息我,我和我的父亲都不要他的利息,说到时候给我们工程做就行了。在2012年5月至7月共拿了我3次钱,2012年5月5日拿了25万元,2012年7月13日拿了25万元,在6月拿了10万元,合计是60万。到了2012年11月22日我叫朱泽志还钱,他才还了10万元给我。后来在2013年2月20日,朱泽志又找我借了10万元。我刚才看了朱泽志的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条7张。第1张2012年7月4日朱泽志在中国农业银行向我转账104,000元,这个钱我记不清到底收没收到,但是这笔钱跟朱泽志欠我的60万元无关;第4张2012年11月22日朱泽志在中国建设银行向我转账10万元,这是朱泽志还我的10万元,当时我把借条退给他了,这10万元不在60万元借款中;第2张2012年6月1日朱泽志在中国建设银行向我转账6万元、第3张2012年6月2日给我4万元的现金收条、第6张2013年3月6日朱泽志在中国建设银行向我转账1.2万元,上述三张共计11.2万元我收到了,其中的6万和4万是还了我另外的借款10万,借条我也给他了,这和60万元没关系。2013年3月6日,我找朱泽志要钱,他手里只有1.2万元,就直接将钱存到我的银行账户了。他还我钱,我把欠条都还给他了。这1.2万元朱泽志说是他给我的利息,但是我没要他的利息,我承认这1.2万元可以减本;第5张2013年3月9日转给我哥哥陶刚的钱(数额不清),跟我没关系;第7张2012年7月24日朱泽志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活期支取回单上注明还我49,900元,实际上跟我没关系,这是朱泽志个人的取现记录。5、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童某合伙成立过一个公司,名称为“武汉市华梅置业有限公司”,童某是法人代表。2012年元月17日,我在武汉市交易中心拍了阳逻的一块土地,面积20亩,后来因为要好大一笔资金,没有钱投入,所以我就退出了公司,我的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就再也没有参加公司经营了。公司现在就童某和王某两个人,朱泽志在公司没有股份。6、证人童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19日,在新洲区我和林某两人合伙成立“武汉市华梅置业有限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朱泽志和我没有合伙关系。2012年初,我公司在阳逻拍买了一块地,就是“福润家园”,后来因为资金问题,林某退出了公司,王某入了股,我占股份61%,王某占38%,后来因为资金问题,王某占47%,我占53%,只有我们两个有股份,没有别人参与。之前我曾经找朱泽志借过60万元钱,但是他的确没有入股,是没有股权的。2012年元月初,我办理“福润家园”开发用地的手续需要交一笔钱,叫朱泽志帮忙借,后来朱泽志找阮某帮忙,通过阮某介绍,我跟朱泽志一起找段某借了150万元,借条上面我跟朱泽志都签了字,阮某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名,后来连本带息共计200多万元我都还给段某了。2012年下半年,朱泽志说他在青山和他妹妹做土方工程,他找袁某借钱,袁某要我担保他就借钱给朱泽志,我为朱泽志作了担保,袁某就借了100万给朱泽志,朱泽志还找陶某丁又借了20万元,也是我担保的。后来朱泽志跑了,他们两个人就找我帮朱泽志还钱,我一共还了105万元,这样我就把朱泽志借给我的钱帮他还了钱,我跟他两清了。7、证人夏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朱泽志的妻子,我们是在2013年8月20日离开阳逻的,当时是因为朱泽志欠外面的钱,别人到我家把东西都搬走了,没办法只好晚上就搬走了,之后再也没回阳逻。朱泽志欠别人钱,但是他没给过钱我。8、证人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厂的所有权是我厂全体职工所有的,从来没有变卖过,在清算的过程中,阳逻的周某送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来我厂,我看了,他们一共买了6家公司。在我厂前面有一排房子是周建斌在我手上租的,当时租金定为每年2万元,后来他们每年只交了1万元,从2001年到现在,他们只交了2年的租金就再没交了,房子他一直在用但我找不到他人。他将我厂在银行的贷款债务400万元买去了,他来我厂收过款,但是我厂还在清算,职工也还没算断,所以他不可能收到钱。9、证人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朱泽志找我借过一次钱,是100万元,当时是童某打电话给我说朱泽志想借钱,我跟朱泽志见面后,朱泽志说他在青山有一块土地工程急需资金,想找我借100万,一个月还,月息2%,童某为他担保。第二天,我就将100万元的现金给了朱泽志,朱泽志写了欠条给我,后来我多次找朱泽志还钱,他总说没钱还,并说他将钱投在了童某那里,让童某还钱。后来童某分两次一共还了我105万元,之前我还在朱泽志那里收了7万元的利息。10、证人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据我所知,2006年朱泽志和童某合伙买了一块土地,就是现在的“福润家园”,朱泽志在2006年投入了60万元。土地他们拿到手后,童某个人主持建设,没有要朱泽志插手,朱泽志后来没有再投入,他也没有钱再投资了,他在外面欠的款不少于2,000万。朱泽志爱赌,他在澳门赌博最多一次输了200万,他还喜欢玩女人,他玩女人花的钱最少在800万元以上,他在江西的一个女人身上最少花了300万元以上。11、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朱泽志好赌,经常去澳门赌,圣诞节前两天,朱泽志在澳门输了30万以上,他一般是当天去,第二天就回,这样输的会比较少,但要是在澳门住的时间长了,就是输大了。朱泽志应该是在2013年7月底离开阳逻的,然后再也没回家。后来好多人去找他,但是找不到他的人就把他家的东西搬走了,他爱人后来没办法也搬走了。朱泽志骗了我的同学陶某丙的钱,我跟陶某丙一起去找过朱泽志,但是没找到。后来听说红钢城有个交朱列文的将朱泽志抓了,因为朱泽志借了朱列文400多万元,朱列文让朱泽志将其在童某开发的“福润家园”中朱泽志的股份转给了朱列文。12、证人阮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在新洲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我是在2006年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朱泽志。2012年初朱泽志来我们这里办贷款,说他在阳逻准备竞买一块土地开发为商品房,但朱泽志的贷款申请不符合我们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条件,朱泽志让我能否找我的朋友在民间借点钱,于是我就带他去找到了新洲区仓埠街的段某,他们谈好后段某就借了150万元给朱泽志。在2013年元月,朱泽志打电话跟我说,上次借段某的钱已经还了,现在要动工,需要再找段某借点钱,让我帮忙联系一下,后来听说朱泽志又找段某借了200万元。7月24号下午,段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工地看一下,我到朱泽志说的工地看了下,看到工地在动工,就给段某打电话说工地上确实有人做工。后我找人去看了一下,但是没过几天就听说朱泽志跑了,这时候段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打听一下,我找到了童某,他说地是他自己买的,朱泽志没有股份,然后我就跟段某说了。13、借条复印件。证实朱泽志借段某人民币220万元,借陶某乙人民币50万元,借陶某丙人民币60万元的事实。14、银行转账凭条、借记卡明细查询、存款凭条、收条。证实朱泽志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支付段某40万元、陶某丙31.6万元、陶某乙4万元。15、银行卡流水账单复印件。证实朱泽志与段某、陶某乙、陶某丙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16、企业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土地转让合同。证实武汉市华梅置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购买的土地与朱泽志无关。17、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朱泽志一房多卖。18、出入境记录。证实朱泽志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往返澳门的情况。19、抓获经过证明。证实朱泽志于2013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被告人朱泽志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找段某借过3次钱,每次都是通过阮某找的段某。第一次2011年元月左右,当时我和童某拍了一块地,需要钱,所以我找阮某出面去找段某借了150万元,我写了借条,段某说要合伙人也签名,所以童某也签了名字,阮某、齐某是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名。钱是我借的,但是段某把钱打给了童某或他爱人卡上去了,这笔钱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由我还的,这150万由童某交了土地局的钱,这块20亩地是我和童某2006年搞的,当时没做,我们一人出资60万,以童某的公司注册的,因为当时两人关系好就没去工商部门变更股权。后来我找段某借的20万元,用来还了别人的欠款。第二次是2013年元月,因为我在外面借了别人钱现在要还利息,但是我手里又没钱,所以我就找阮某帮忙找段某借钱,说竞买的土地要到土地局交规费,办理有关手续开工建设,需要找段某借200万元,阮某说他与段某联系了再说。过了些时候阮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与段某说好了,让我去找段。2013年1月24日,我找到段某说区土地局要交规费,但实际上是要还借别人钱的利息,向段某借了200万元。2013年1月24日,段某叫他的司机张某转了2笔钱给我,一笔是45万,一笔是38万,后来又给了我30万左右的现金,过了一、两天我又去仓埠拿了几十万的现金,下欠39万元。到了2013年1月31日,段某将下欠的39万转到我的建行卡上,这样段某一共给了我200万元。借条是我在2013年1月24日和段某谈好后就写给他了,写的是人民币200万元整。第三次是2013年7月24日,我一个人去找段某,说我开发的“福润家园”现在已经开工了,资金有点困难,让他再借二、三十万转一下,最后借了20万,同时写了一张欠条给他。但是这20万我用来还了点别人的欠款和利息,其他的钱我去用pos机套现了,当天拿着钱去了澳门。我借段某的钱是用于还别人的利息,我如果照实讲段某是不会借钱给我的,我就讲我开发的“福润家园”办手续需要钱,这样他才会借钱给我。我借陶某乙50万和陶某丙60万都是用来付了利息钱。我借段某的200万元,我没有还一分钱,只还了几个月的利息,其中50万用来还了阳逻袁某的钱。阳逻的程某借了我168万,程某找我,要我和他合伙买阳逻铁塔服装厂开发,后来我分几次打了160万元给程某了,他写了一张欠条给我,后来又分多次在我手上拿了80万左右,也写了欠条给我,后来他说手上没有费用就又找我拿了8万元,也写了一张收条,这些收条都在我爱人手上。2013年8月初,我、我爱人夏某、童某和他爱人杜某、齐某和他爱人李某还有周某甲在周某甲家里开了个会,因为我在外面欠的钱太多,我如果退股童某能分多少钱给我。童某说他算了一下我能分560万,但是我认为我应得800多万,后来我俩意见不合,此事就不了了之。再就是我在湖南浏阳市的工地上甲方欠我50万元。我喜欢玩女人,这几年在女人身上花了几十万元,仅2009年,我在武汉一歌厅认识一个女人叫黄某,我跟她买一台小车花了十几万元。2012年6月,我找朱某借了300万,年利息是4%,我写借条是将120万的利息算了进去,一共写了420万,2013年5月左右又向朱某借了60万。在2013年8月朱某要我还钱,我没有,我写了60万的借条给他,我实际借了朱某360万,但我写的借条是480万。从2012年到2013年我去澳门有几十次,是去赌钱,但是我每次赌的都不大,一般输最多3万元我就不赌了,总共50万元是输了的。原审认为,被告人朱泽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泽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朱泽志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朱泽志的上诉理由: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发表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上诉人朱泽志谎称自己与个体建筑开发商童某合伙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征地搞房产开发,找到阳逻街居民陶某甲,以工程开工后分包部分工程给陶某甲的儿子为诱饵,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陶某甲长子陶某乙人民币50万元,后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给陶某乙人民币8万元,实际骗取陶某乙人民币42万元;骗取陶某甲次子陶某丙人民币60万元,后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给陶某丙人民币31.6万元,实际骗取陶某丙人民币28.4万元。2013年1月份,朱泽志通过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阮某找到段某,谎称自己与童某合伙在阳逻高潮村征地搞房产开发,以要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急需资金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段某人民币200万元,后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支付给段某人民币40万元。2013年7月24日,朱泽志以上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再次骗取段某人民币20万元。朱泽志实际骗取段某人民币180万元,后逃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朱泽志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企业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土地转让合同、证人童某、林某的证言,均证实武汉市华梅置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购买的土地和“福润家园”的房产开发均与朱泽志无关;上诉人朱泽志归案后多次供述,我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我借段某220万元钱是用于还别人的利息,我如果照实讲段某是不会借钱给我的,我就讲我开发的“福润家园”办手续需要钱,这样他才会借钱给我。另外,我承诺给工程陶某甲的二个儿子做,分别找陶某乙借了人民币50万元;找陶某丙借了人民币60万元。因为我借的钱利息太高,已无力偿还,再找人借又借不到,只好一跑了之。被害人段某、陶某乙、陶某丙的陈述与上诉人朱泽志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朱泽志虚构事实,以借钱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成立。故上诉人朱泽志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泽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泽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姜 复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