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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马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莎,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马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马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元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庭外达成和解,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为1209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德林1审判员 孙 小 刚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