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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翟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宛城区官庄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翟保庆,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工商局家属院,系原告之父。被告史某,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林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