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谭玉玲与王印喜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玲,王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谭玉玲,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印喜,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综合村本院依法受理的谭玉玲申请执行王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4)巴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印喜“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法执字第5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