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宝山、高桂忱、刘玉勇、刘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张宝山,高桂忱,刘玉勇,刘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崔玉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强,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山(系死者张艳清父亲),男,1950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桂忱(系死者张艳清母亲),女,1952年8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勇(系死者张艳清丈夫),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朔(系死者张艳清儿子),男,1997年3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宝山、高桂忱、刘玉勇、刘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其仍不服并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原判错误,应改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请求。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