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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范友会、付淑兰与王冰、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友会,付淑兰,王冰,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异字第27号异议人:范友会。申请执行人:付淑兰。被执行人:王冰。被执行人:李新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淑兰与被执行人王冰、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异议人范友会名下房产一处(寿光市新兴街北、正阳路东卫生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轿车一辆(鲁G×××××)。异议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与王冰离婚后购置,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王冰与异议人范友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3日,异议人范友会购买轿车一辆(鲁G×××××),2014年2月27日,异议人范友会与案外人购买房产一处(寿光市新兴街北、正阳路东卫生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以上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离婚证、房权证、购房发票、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为证。本院认为,异议人范友会离婚后购置的财产,不属于与被执行人王冰的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异议人承担责任,应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范友会名下房产一处(寿光市新兴街北、正阳路东卫生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轿车一辆(鲁G×××××)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