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立国与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国,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文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魏立国,居民,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F栋303号。法定代表人:许育太。被告:刘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国与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立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文龙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文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魏立国名下的楼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丰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