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心铨与被执行人严其标、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心铨,严其标,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林心铨,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严其标,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发,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心铨与被执行人严其标、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严其标、林发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年3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发名下车牌号为闽A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同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林心铨与被执行人林发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林发从本院领回车牌号为闽AXX**的小型普通客车后,自行将该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心铨以抵偿其所欠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另一被执行人严其标,经本院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林心铨发出《告知函》,但申请执行人林心铨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严其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严其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严其标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心铨也同意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严其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林发名下车牌号为闽AX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予以终结执行。三、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严其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