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开胜,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熊跃武,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开胜,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跃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0日在洞波乡民政办登记结婚,1998年8月8日生育长子罗甲,2003年10月15日生育长女罗丙,2005年10月4日生育次女罗乙。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特别是被告经常酗酒,酒后更加变本加厉的打骂原告,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伤害,原告于2011年开始一直外出打工。2014年12月12日,原告回到家时被告又再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伤痕累累,当晚逃跑后至今不敢回家。综上所诉,原被告已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罗甲、长女罗丙由被告抚养,次女罗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答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2011年至2014年12月原告也经常回家,现突然提出要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起诉的均不是事实。原被告对家庭和小孩都很负责任,共同抚养三个小孩至今。且三个孩子都知道被告天生不喝酒,也不会打骂原告,不存在任何家庭暴力。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最后离家的原因是原告和自己的兄弟吵架,而不是与被告吵架造成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法院调解和好。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方向本院申请证人谭某出庭作证。证人谭某证言:我是原告的堂兄,2010年,原告来富宁住院,说是被老公打的,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经质证,被告对证人谭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只是听说,并没有亲眼见到被告殴打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及子女户口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方向本院申请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证人袁某证言:被告是我的舅弟,被告从来没有打过原告。这两年原告出去打工了,但每年过年都回来,他们的感情一直很好。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袁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不能客观反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待证事实,予以采信。原告方向本院申请证人谭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中,由于证人没有亲眼见到原告被被告打,只是见到原告受伤住院,故不能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方向本院申请证人袁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中,证人虽然是小组长,但并不能很全面的了解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且原告也不予认可,对其证言中关于夫妻感情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可,其他部分予以认可。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0日在洞波乡民政办登记结婚。1998年8月8日生育长子罗甲,现就读于富宁县新华中学初二;2003年10月15日生育长女罗丙,现辍学在家;2005年10月4日生育次女罗乙,现就读于三湘洞小学三年级。三个孩子平常都是在洞波乡三湘洞村腊弄小组生活。近两年来,原告一直外出打工,偶尔回家。2015年4月17日,原告谭仕仙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酗酒、无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洞波乡三湘洞村腊弄小组62平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半,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以及长期酗酒为由诉请离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鄂彤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会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