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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勤林、郑亦军等与张雅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林,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勤林,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韦祎,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亦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韦祎,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来,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韦祎,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雅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雅林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雅林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雅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