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林少礼,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凤贞、韩思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法定代表人杨光胜。委托代理人苏波,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7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执行听证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认为一、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案件审议表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评议会议纪要,确定的处罚单位是广州泽鸿纸业有限公司,并非被执行人单位,最终处罚对象却是被执行人,其内部程序有误;二、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发了听证告知书,没有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三、申请执行人处罚的事实依据是被执行人没有办理环评验收,但是被执行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处罚50000元较重,被执行人无法承担。申请执行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发出听证告知书,在听证告知书中已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而被执行人认为行政处罚程序不当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至于被行政处罚案件审议表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评议会议纪要,确定的处罚单位是广州泽鸿纸业有限公司是记录上的笔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77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并已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釆纳。关于被执行人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审议表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评议会议纪要,确定的处罚单位并非被执行人的问题,经审查上述案件审议表和案件评议会议纪要是申请执行人的内部工作程序资料,该资料所记载案件当事人、案件事实与被执行人相关,最后落款的处罚单位为广州泽鸿纸业有限公司是属于记录上的笔误是可信的。该笔录不足以否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综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50000元的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催告后,仍未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广钧审 判 员 郭汉彬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