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敏岗等五人与陈玉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敏岗,曹文博,马金林,马忠银,王新民,陈玉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保字第1号申请人曹敏岗,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2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申请人曹文博,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2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申请人马金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申请人马忠银,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5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申请人王新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日,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陈玉湘,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1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个体工商户。曹敏岗等五人与陈玉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敏岗等五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陈玉湘所有的蒙CVG8**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在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陈玉湘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玉湘所有的蒙CVG8**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峰审判员  张建刚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