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华月与林华月、郑典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华月,郑典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月。被告:郑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月、郑典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秋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