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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湖���省醴陵市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