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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苏焕靖与徐长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焕靖,徐长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苏焕靖委托代理人:姜艳清,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被告:徐长财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乐园一区31号楼A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吕兆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1362号。法定代表人:孙东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焕靖诉被告徐长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磐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焕靖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焕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焕靖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