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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纳某某与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某某,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民初字第89号原告纳某某,女,羌族,生于1951年11月01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人,现住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乡。被告王某某,男,羌族,生于1980年04月21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人,现住茂县松坪沟乡。被告何某某,女,羌族,生于1982年12月26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人,现住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纳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某某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纳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光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