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纳某某与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某某,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民初字第89号原告纳某某,女,羌族,生于1951年11月01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人,现住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乡。被告王某某,男,羌族,生于1980年04月21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人,现住茂县松坪沟乡。被告何某某,女,羌族,生于1982年12月26日,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人,现住四川省茂县松坪沟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纳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某某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纳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光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