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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丁在邵东县火厂坪镇新铁铺市场李某甲的铁铺内打牌,因发牌的事情二人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打。李某甲将二人拉开后,赵某甲捡起地上一根木棒朝赵某丁右侧额头部位打了一下。赵某丁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棒去追赶赵某甲,后二人扭打在一起,二人摔倒在地上,赵某丁因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丁受伤致头皮血肿,右侧颞叶脑挫伤并血肿形成,右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已行右侧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已构成重伤二级,评定为七级伤残。赵某甲受伤致背部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擦伤,L1、L2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丁达成和解,赵某甲赔偿了赵某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2800元,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赵某甲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赵某乙、李某乙、赵某丙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鉴定意见,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甲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及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浩代理审判员  羊芬芬人民陪审员  肖 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