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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56号罪犯董丽,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9月22日,本院以(2006)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10月13日,本院以(2008)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9月27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2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董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丽在服刑期间获四次记功、一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