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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璐与周有、胡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璐,周有,胡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周璐,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有,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鲲,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有之夫。本院在审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周璐与被告周有、胡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周璐送达了限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既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