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青云、孟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青云,孟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雪,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青云。被告:孟娜。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云、孟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