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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立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佟松樵与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松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立初字第0011号起诉人佟松樵。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佟松樵的起诉状称,教工宿舍实属先集资后建房,入住前天津市工业学校(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突然拿出“教工宿舍居住协议”,学校领导称不签协议,不能居住,迫于情况绝大多数教工签署了。而后入住教工多次向校领导反映,学校发放了由学校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标明产权性质为私产且后发,表明学校放弃产权,否定“居住协议”中产权归学校所有。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签署的《教工宿舍居住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佟松樵要求法院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署的《教工宿舍居住协议》无效,因被起诉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单位职工进行分配住房及签订居住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佟松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荆梦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