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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静君与贝世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5号原告:王静君。被告:贝世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君与被告贝世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君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