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静君与贝世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5号原告:王静君。被告:贝世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君与被告贝世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君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