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许华波与彭强、黄柱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波,彭强,黄柱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许华波,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彭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黄柱成,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许华波诉被告彭强、黄柱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人民陪审员 张益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