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保字第14���申请人陈某,男,江西省信丰县人。被申请人袁某,男,江西省信丰县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袁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袁某所有的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存放在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被申请人袁某所有的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和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