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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与王吉惠、王维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王吉惠,王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负责人赵国清。委托代理人贺霄铮、孟黎文。被执行人王吉惠。被执行人王维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7日10时至2015年5月8日10时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吉惠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10幢302室(建筑面积177.02平方米、自行车库14.10平方米、详见评估报告)房屋。买受人高斐(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吉惠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10幢302室(建筑面积177.02平方米、自行车库14.10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均归买受人高斐(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高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吉惠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10幢302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房产首封法院: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执民字第2710号,土地查封: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6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