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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宝钗与汤秋芳、林秋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钗,汤秋芳,林秋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郑宝钗,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汤秋芳,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方志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婧如,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秋钦,曾用名汤秋钦,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宝钗与被告汤秋芳、林秋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宝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宝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钗撤回对被告汤秋芳、林秋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郑宝钗负担。审 判 长  陈天鹏审 判 员  陈祥魁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