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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无职业,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周良森,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郑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8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郑某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4月23日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同年7月4日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夫妻双方仍处分居状态,仍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被告郑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甲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郑某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曾于2014年4月23日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同年7月4日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簿、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基本情况和婚生子郑某丙的出生日期、户籍关系。3、(2014)古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关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甲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等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夫妻双方仍未努力修补感情裂痕,仍未努力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双方仍处分居状态,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仍无改善,无法调和。现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郑某丙现与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原告主张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郑某丙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巧英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