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国维与马广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维,马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维。被执行人:马广全。申请执行人张国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马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