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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丁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丁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水门路中央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柴国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丁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丁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