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长虹与王建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虹,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虹被执行人:王建华本院在执行赵长虹申请执行关于赵长虹关于申请王建华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王建华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绛执字第4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