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委托代理人:王恩中,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兴,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