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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华军与庞金梅、邹家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军,庞金梅,邹家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王华军,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金梅,女,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邹家帅,男,维吾尔族,1991年4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陈庄街东城高中教育培训中心3楼。负责人:刘贤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雳,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军诉被告庞金梅、邹家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华军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