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东文与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文,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孙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51号原告王东文,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舜耕山庄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峰,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永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娜,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凤玲,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勇,主任。第三人孙金柱,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东文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文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文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文承担。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段 磊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