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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立强诉王波、董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强,王波,董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徐立强,男,住沧州市。被告王波,男,住沧州市。被告董畅,女,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强诉被告王波、董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洁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翔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