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纪某某诉张某某、纪某、纪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959号原告:纪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明,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纪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纪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纪某、纪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36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6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7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6650元,故总计应退还6675元。)审 判 长 牟欢欢人民陪审员 于美灵人民陪审员 郭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