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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碧英,陈迎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廖碧英,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薛微,北京市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迎庆,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华润双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廖碧英因与被申请人陈迎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碧英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我由于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未能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房产中介可以提供相关查询服务且有事先审核义务,我没有隐瞒的故意及行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适用诉争定金协议书约定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廖碧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廖碧英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碧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