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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志刚诉徐应政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韩志刚,男,1985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徐应政,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韩志刚诉徐应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韩志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韩志刚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韩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韩志刚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