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与谈会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谈会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谢建雄,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晔,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谈会兰,户籍地址: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与被告谈会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