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发。张梅2015.5.20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刘跃先,系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费纠纷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甲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李某乙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李某甲抚养费共计10万元,上诉人李某甲放弃其他抚养费。要求李某乙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约束李某乙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在李某乙给付10万元之前对已经查封的李某乙的房屋不进行解封。二、自今开始,被上诉人每年探视上诉人两次,具体探视时间由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协商;自李某甲上小学开始被上诉人可以接李某甲到被上诉人处居住,其具体时间和天数由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协商。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620元,由李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