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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军,巢湖市柘皋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各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不务正业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与被告原系同学,婚前有感情基础,已生育一子,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度感情尚好,并于次年12月生一子王左麟。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有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结婚证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认定原、被告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