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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杨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1)南民重字第4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